一、本指南適用于依據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登記的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登記業務。
二、本指南中要求提交的材料,凡屬向登記機關發出的各類文件(包括申請書、報告、證明等)須提交原件,除此以外,可以提交復印件.提交復印件的,申請人應在復印件上注明內容與原件一致并蓋章或簽字,同時登記機關須核對原件。
三、有限公司或者分公司同時變更多項登記事項的,應在申請表中一并寫明。
四、有限公司或者分公司同時變更多項登記事項的,只按其中最高收費標準收取登記費.申請增發副本的,按副本數收取工本費.收費幣種為人民幣。
五、本指南中僅列明登記機關依據的主要法律、法規及規章,涉及前置審批的法律、行政法規是登記機關的執法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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